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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规定。 《公司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现象。秦毅先生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相关规定,杨琨先生、周承捷先生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相关规定,佟小丽女士、闫世锋先生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任闫世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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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